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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复审
一、简介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二、所需文件
(1)商标撤销复审申请书;
(2)商标局裁定书及送达凭证;
(3)详细的复审理由书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4)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委托书。

三、注意
(1)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裁定程序和注册不当裁定程序中被撤销的商标不能提起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2)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人指经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原商标注册人。
(3)撤销注册商标复审主要围绕着注册商标是否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等。



驳回复审
一、简介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商标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申请人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如果对错误驳回或驳回的理由不服,可进行商标驳回复审。商标申请人应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十五天内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驳回复审申请人应是被商标局驳回之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驳回复审申请人资格。 商标注册申请一经向商标局提出,即进入法定程序,申请人对该商标不能作任何修改。商标驳回复审是在原商标注册申请基础上的复审,因此,复审时不可以对商标作任何修改。申请人如要修改应作为新的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二、所需文件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 
2、《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3、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4、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三、流程
1、提交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后一个月左右,国家商评委发出《商标驳回复审受理通知书》;
2、18个月左右,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复审注册申请,并发文《商标驳回复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