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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介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商标转让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如果企业注销或个人死亡,在注销或死亡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则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所需文件 
1、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文件(转让双方为企业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个人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以该个人为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商标注册证书、商标续展证明、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许可备案证明或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盖章或签署的《转让注册/申请商标申请书》;
4、转让协议原件;
5、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商标办理转让,需要提供同意转让的公证文件;
6、受让方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三、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后1个月左右,国家商标局发出《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
2、提交申请后5—7个月左右,商标局批准转让注册申请,并发出《商标转让注册证明》,此证明与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