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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及答辩
一、简介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所需材料
1. 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需有异议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2. 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复审及答辩
一、简介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异议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者是被异议人,其它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转送对方当事人,并限期作出答辩,当事人逾期未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二、所需文件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1、《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   
2、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4、复审申请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基于不同的理由而准备不同的证据材料。
 
(2)异议复审答辩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2、《异议复审答辩通知书》原件;
3、答辩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4、复审答辩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基于不同的理由而准备不同的证据材料。

争议裁定申请及答辩
一、简介
商标争议申请,是指申请人对已为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但未满五年的商标,认为其涉嫌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或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商标在同一类别或类似类别构成相同或相似等情形而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的程序;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二、所需文件
(1)商标争议申请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 
2、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3、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2)商标争议答辩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 
2、《争议答辩通知书》原件;
3、答辩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4、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