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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财务公司类)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日期:2016/9/10 8:50:08 点击数: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协会公告[2014]1号)等规则,协会于2015年2月26日公告启动意向承销类会员(财务公司类)市场评价工作。截至2015年3月10日(申报截止日),共有21家财务公司类会员提交了参与市场评价的材料。协会秘书处组织市场成员代表、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及市场基础设施服务类机构进行了市场评价,咨询了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意见,经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就增加财务公司类承销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二、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承销类会员(财务公司类)限于承销其所属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类会员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四、承销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协会将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承销业务资格。